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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百问百答② | 小区遛狗不牵绳、车辆阻塞消防通道怎么处理?答案看过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31日

业主可以把住宅改为店铺营业吗?

小区高空抛物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吗?

小区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是否应优先满足业主需求?


为帮助群众依法、理性、有序的

参与物业管理活动

有效解决在物业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成都市住建局对工作中受理的

群众反映问题和诉求进行了梳理

并编印了《物业常见问题100问》

今天进行第二期的解答


一起来看

↓↓↓



1

问:业主把住宅改为店铺营业可以吗?

答: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2

问:小区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是否应优先满足业主需求?

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按照规划设置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将车位(库)规划配建数量、位置、租售价格等信息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并书面告知买受人。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3

问:小区业主车辆乱停乱放,占用消防通道,该怎么处理?

答: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4

问:业主反映近期其小区底商有很多重油烟餐饮业,且商家存在占道经营的情况,与物业服务企业沟通无果,该怎么处理?

答: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针对底商有很多重油烟餐饮业这种情况,可向执法部门进行投诉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


除因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并报经所在地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下穿通(隧)道、街道游园及其他公共场地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市场、摊点;

(二)作业、搭建设施,堆(摆)放物品;

(三)开展经营、宣传等活动。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开展棋牌等娱乐活动。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5

问:物业服务企业能否将小区的公共区域私自更改成停车场?

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七款 )



6

问:物业服务企业擅自砍伐、移植小区内的绿化树木,却不给业主任何解释,业主认为不合理,该怎么处理?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住宅小区的树木,不得擅自占用住宅小区内的绿地,不得破坏住宅小区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成都市住宅小区绿化管理规定第七条》


偷盗、损坏树木或者毁坏住宅小区绿地,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理。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因不按规定修剪,造成树木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理;“擅自移植、砍伐树木,并处以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处理。

《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7

问:小区有业主无证养狗,且遛狗时未使用犬绳牵领存在安全隐患,该怎么处理?

答: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



8

问:“插座更换10元/个、马桶疏通50元·.....”物业服务人提供这些服务该不该收费?

答: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


业主家中的开关、水龙头并不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物业服务人并没有无偿为业主进行维修的义务,因此,不能要求物业服务人无偿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人给业主换开关、水龙头,属于增值服务,可以适当收费



9

问:小区高空抛物,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吗?

答: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



10

问:业主不满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拒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可对该业主进行停水停电吗?该怎么处理?

答: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