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可以更换物业服务人吗?
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归谁?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哪些内容?
......
为帮助群众依法、理性、有序的
参与物业管理活动
有效解决在物业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成都市住建局对工作中受理的
群众反映问题和诉求进行了梳理
并编印了《物业常见问题100问》
今天进行第一期的解答
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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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什么是物业管理?
答: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
2
问:什么是物业管理承接查验?
答:物业管理承接查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对物业管理建筑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基础资料、园林绿化工程、物业产权资料、物业管理用房和其他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等进行的承接查验,以保证物业管理服务正常实施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为目的的检查查验。
(《四川省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三条)
新建物业实行物业交付承接查验制度。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人和建设单位在新建物业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其相应的物业档案进行查验。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承接建筑区划的物业服务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及其相应的档案进行查验,发现共有部分与原设计方案不符或者有质量问题的,应当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并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与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相应手续。
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承接查验中确认的问题,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整改。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3
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哪些内容?
答: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 )
4
问:业主可以更换物业服务人吗?
答: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 )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
5
问: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归谁、产生的费用谁承担?
答: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 )
6
问:小区的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共用设施设备配套用房所有权归谁?
答: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共用设施设备配套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和专业经营单位无偿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7
问: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如何处理?
答: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8
问:业主门外的楼道,基本没有其他业主经过,可以安置鞋柜或者堆置杂物吗?
答:通道、楼梯、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业主共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9
问:想在小区共用部位开展经营活动,该怎么办?
答: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管理,也可以以合同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经营。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10
问:小区内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存在不当行为该如何处理?
答: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