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可以委托其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嘛?
业主委员会能否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议?
......
为帮助群众依法、理性、有序的
参与物业管理活动
有效解决在物业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成都市住建局对工作中受理的
群众反映问题和诉求进行了梳理
并编印了《物业常见问题100问》
今天进行第四期的解答
一起来看
↓↓↓
1
问:业主委员会如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答: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具体召开次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出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开,逾期仍未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2
问:业主因有事无法到场,可以委托其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嘛?
答: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被委托人应当提供委托人和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不动产产权证明的复制件,按照受委托事项、时间、权限,代表业主行使权利。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3
问:业主委员会能否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议?
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4
问:业主对业主大会的决议或业主委员会工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
5
问:出现哪些情形业委会委员资格会终止?
答: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该建筑区划内的业主;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四)违章搭建、拒付物业服务费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享有委员资格的。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6
问:业主委员会成员如何补选、改选?
答: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或者被罢免的,由业主委员会依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增补、公示,并向业主大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增补、公示、报告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处理。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或者存在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书面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求组织提前换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7
问: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产生?
答:
(一)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
(二)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根据业主自荐和小区党组织的建议等,在奉公守法、公道正派、热心公益的业主中进行推荐。
社区(村)党组织引导业主中的党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8
问: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违规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怎么办?
答: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9
问:哪些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答: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在物业服务区域公共空间安装个人身份和生物特征识别设备;
(十)物业服务区域划分与调整;
(十一)实施自行管理;
(十二) 物业费调整;
(十三)设立业主代表大会以及确定其职责;
(十四)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提交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10
问:夫妻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产权只登记一个业主的,在产权登记人自愿出具共有说明、声明的情况下,夫妻另一方是否也具备业主的权利? 可以参加业主大会、参选业主委员会等活动?
答: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二)因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三)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四)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尚未出售或者尚未向买受人交付的专有部分,建设单位为业主。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