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房产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业主委员会的性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所以西宁市大多数业主委员会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到位,很多业主委员会都存在越权的现象。按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但很多业主委员会并没有得到业主大会的同意,就私自做决定。据悉,在历年业主委员会的投诉中,越权行使权力、与开发商的矛盾等都是投诉的焦点。但也有权利行使较好的业主委员会,如位于南山路的阳光小区,几年来物业公司暖气烧不热,因此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将原有的物业公司“炒了鱿鱼”,重新换了物业公司。现在,小区解决了暖气不热、小区卫生差等问题,保障了业主的权益。
据了解,小区要成立业主大会需要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业主代表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由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如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事实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协调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等。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西宁市住宅小区中业主委员会的数量少,其原因在于部分小区是单位家属院,因其有后勤保障,居民总是有事找单位;而对那些新建小区来说,居民们对业主委员会的认识不深,总是遇到问题才会想到成立业主委员会。(作者:魏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