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物协〔2007〕16号
《关于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指导意见》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入分配等作出明确约定,并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实施。
二、业主大会设立后,决定利用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可受委托统一实施。
三、受委托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可以依约收取一定的报酬,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经营风险;其经营服务行为,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坏建筑物及其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损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四、物业服务企业受委托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经营范围、经营内容、收益分配、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就共有部分的经营所得收入单独列帐,并至少每半年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经营所得收入的收支情况;其支出应当符合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和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五、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收入,扣除共有部分经营成本后,业主所得收益应当归建筑区划内全体或者相关业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业主所得收益的使用、管理等,应当在管理规约中明确约定;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经业主大会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专户存储并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授权使用,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并至少每半年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布经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六、共有部分经营的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因素:
1、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共有部分保险费用;
4、企业相关法定税费;
5、办理相关证照所需费用等。
其中,1—4项已纳入物业服务费成本的,不得重复计入共有部分经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