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物协〔2006〕17号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
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信息联络员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相关物业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信息联络工作,做好我市物业管理宣传,营造良好的物业管理舆论氛围,促进和谐物管的构建,我会制定了《成都市物业管理信息联络员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会秘书处联系。
附:《成都市物业管理信息联络员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联络员 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 通知
抄送: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各部门。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
(共印20份)
成都市物业管理信息联络员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信息联络工作,做好我市物业管理宣传,营造良好的物业管理舆论氛围,促进和谐物管的构建,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物业管理信息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由协会和会员单位委派,负责协会与会员单位之间信息传递和物业管理行业宣传工作的会员单位职员。
第三条 在相应的会员单位任职半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本会员单位的具体情况;高中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书面表达能力;具备一定的协调能力。
第四条 联络员由会员单位以填报《物业管理信息联络员登记表》的方式向协会推荐,经协会考察合格后批准成为物业管理信息联络员。会员单位变更联络员时,应及时书面告知协会,并为新推荐人填报《物业管理信息联络员登记表》,由协会考察后予以确认。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 统一思想、统一口径、统一形式、统一态度,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做好物业管理行业宣传工作。
(二) 积极参加联络员工作会议和各种活动,及时将会议精神传达给所在会员单位。
(三) 全面了解所在会员单位的基本信息,及时将会员单位发生的正、负面新闻、事件,包括好人好事、业主投诉、活动安排、热点难点等上报协会秘书处。
(四) 积极为协会和会员单位搭建的宣传平台撰写稿件,每季度不得少于一篇。
(五) 建立工作档案,归档相关资料。
(六) 按照协会统一安排,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有关活动。
(七) 完成协会和相应会员单位交办的其它信息传递、行业宣传工作。
第六条 联络员的日常工作由会员单位负责管理,信息联络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安排,协会秘书处将为每位联络员建立个人工作档案。协会秘书处将每年组织召开一次联络员工作会议,传达相关精神,部署工作任务,交流宣传工作经验。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依据联络员工作职责按季度对联络员进行考评,并将考评情况记录入联络员个人档案;对于工作成绩显著者,协会将在行业内通报表彰,对于考评不合格者,将在行业内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