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物协[2007]13号
成都市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
诚信自律公约
为了建立和健全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自律机制,促进我市物业服务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推动物业服务招标代理行业建立公平竞争、诚信服务的市场秩序,在行业内形成相互监督、自我约束的行业自律机制,在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倡议下,进入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建立的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推荐名录中全体同仁,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公约。
一、遵纪守法,合法经营
1、凡在我市从事物业服务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守本公约。
2、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服务规定,自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从事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活动,服从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服务,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3、从事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活动的,必须在其合法的有物业服务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开展代理业务。
4、不得出借、转让、出卖、涂改、伪造《法人营业执照》等招标代理有效证件。
5、不得泄露与所代理项目有关的需要保密的信息。
6、不得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不得见利忘义、投机取巧、弄虚作假、隐瞒欺诈。
二、诚信为本,规范从业
7、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自主地开展物业服务招标代理工作。
8、以诚相待,讲求信义,遵守诺言,履行成约。要在自己活的合法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社会公德和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自觉维护物业服务招标代理市场秩序。
9、代理招标物业服务项目前,应及时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取得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活动。认真履行招标代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约定的责任。
10、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不随意增加或减少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定步骤或环节。
11、不得与被招标代理项目的招标人、投标人等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
12、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代理,不违规操作和违法乱纪,坚持清正廉洁,不得接受招标单位和招标单位的礼物、礼金和宴请,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私利,维护招标代理机构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公平竞争,公正交易
13、应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各项规定,讲究职业道德,以高效优质服务,开展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
14、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诋毁、贬低竞争对手,不得用压低代理费或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恶意竞争。
15、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同时自觉遵守《成都市物业服务招标代理行业服务最低收费标准指导意见》,原则上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得违反规定转嫁给招标人或中标人,不得以过高的价格向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四、科学服务,以人为本
16、依照有关服务规定,制定内部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内部业务服务体系。规范招标代理业务操作,确保服务质量。
17、对招标代理项目实行专人负责制度,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公示代理机构及其该代理项目负责人名单,进行实名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8、对聘用的物业服务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建立信用登记手册,推行业绩信用登记制度,规范从业人员行为。
19、加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培养和服务,有计划地对本机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20、尊重知识、重视人才,兼顾企业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关心员工,充分发挥员工自身潜能,建设发展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凝聚力。
21、依照行业服务规定,自觉进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认真参加行业信用评价,提高企业社会信用度,树立企业品牌意识,积极争创优秀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
五、正当维权,违约受罚
22、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学会运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3、自觉抵制并投诉、举报签约人违反公约、失信、贿赂或其他违法、不当行为。投诉、举报应当采用署名的书面方式,并附相关证据。
24、对相关代理机构的失信或不当行为向市物业管理协会提出惩戒处理建议。
25、如有违约,自觉接受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惩戒。
26、自觉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处理。
27、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