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我市物业管理业以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为中心,进一步加强建章立制工作,物业管理地方法制体系不断完善。
(一)《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通过市人大二审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于
(二)物业管理招投标进一步规范
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于2004年12月建立以来,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加强物业管理市场的监督管理,市房产管理局于2006年3月、4月分别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评标区域管理暂行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等4个规范性文件,并将目前零散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统一纳入集中场所进行统一监督,且对分期开发项目的招投标、现场答辩人员资格、评标专家分类建册和行为要求、评标区域的管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三)物业管理承接验收首次得到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建设部[1991]第69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于7月制定了《成都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该意见对物业管理承接验收的条件、时限、主要项目、程序、备案以及承接验收双方的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库首次建立
为了在物业管理招投标、优秀项目考评、资质评审、费用方案评估、师资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中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专业人才的积极作用,不断促进专家咨询、考评、论证等机制的完善,市房产管理局于8月出台了《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库管理暂行规定》,对我市物业管理专家库、项目经理库、服务能手库的建立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在全市首次确立了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库制度,不仅极大地提升了物业服务行业的地位和形象,也给物业服务及其从业人员指明了发展方向,为规范发展我市物业管理业创造了良好的人才环境。
(五)物业管理资质管理进一步加强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针对我市物业管理资质管理的实际情况,市房产管理局分别于3月和12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补充通知》。根据这些规定,在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统一采用实地查看的方式,加强了资质评审过程的真实性与权威性;对于暂定三级申请三级资质核定的企业,除提供物业服务合同外,还要求其提供物业项目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物业管理行为情况表”,进一步加强了项目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与指导;同时,还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的条件中“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从业人员的专职认定依据,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作出明确规定。
(六)物业管理行业服务有了新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行为,市房产管理局于8月转发了《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对物业管理区域维修服务、信息公开、加强房屋装饰装修监督等十个方面的物业服务规范作出了规定,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投诉处理机制,在显著位置公布物管项目、物管企业、区(市)县房管部门三级投诉电话,执行“三公开”制度,使用文明服务用语等,以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维修不及时、服务不到位、收费不规范”等物业服务顽症;并注重节、假日期间和寒、暑季节的物业服务,确保物业管理区域秩序安全、环境整洁、使用功能正常发挥、工作与生活方便舒适,有效维护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七)物业秩序维护职责与规范首次明晰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秩序维护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维护水平,构建安全、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市物业管理协会于8月出台了《成都市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暂行规定》以及《成都市物业秩序维护员行为规范》。该两个文件,不仅规定了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员的来源、条件、职责、岗位规范及其培训、名册管理制度,还对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的秩序维护职责、制定包括日常防范和应急预案在内的公共区域安全防范方案、在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设置警示标志及强化防范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