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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小区共有道路停车收益归业主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审议通过 电梯里播放广告须经业主同意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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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欧阳庆亮、记者郭宁、实习生刘毅报道: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并交纳场地占用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昨日,《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南昌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明年7月1日起施行。

  选“管家”须半数业主同意

  业主能选择到一个“好管家”可省不少心。《条例》规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条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即使物管违约业主不得拒交物管费

  作为业主,与物管企业对话最为有利的“武器”是物业服务费,但拒交的方式被认为不符合规定。《条例》提出,今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依照物业服务合同追究违约方的责任。业主不得采用拒交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等方式拒不履行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用降低物业服务质量或者中断物业服务等方式拒不履行合同。物业所有权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

  代收水电费不得收手续费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也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代缴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电梯广告要经业主同意

  电梯里的广告成为很多小区物管的一笔收益,但《条例》对这样的收益有了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户外广告或者从事租赁等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收益和使用情况应当公示。

  住宅使用用途业主不得擅改

  搬进新房前首先要修装,《条例》提出,业主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使用用途。业主改变使用用途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并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共有道路停车收益归业主

  小区停车位往往成为业主与物管“交火”的焦点,为此,《条例》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需要。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后,出租给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同意。经同意停放的,要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

  老物业赖着不走可罚10万元

  “新管家”上岗,老物业却赖着不走常常引发纠纷,《条例》提出,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做好交接工作,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等理由拒不交接;新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服务。原物业服务企业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等理由拒不交接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装修保证金物管不得收取

  在一些楼盘,业主在进行装修时,往往被要求缴纳装饰装修保证金,《条例》明确了对此种行为的处罚: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饰装修保证金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电梯、转供电和二次供水等设施运行费用未纳入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支出和约定的收费方式向相关业主公平、合理分摊,并定期公布。对未定期公布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