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CDPMA)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CDPMA)

物业管理政策

来源: 发布时间:2006年01月25日
 编者按:为了完成好北京市政府2003年要为老百姓办的60件重要实事之一的物业管理工作,配合全市物业管理行业开展规范化服务活动,北京市国土房管局物业管理处近日编写了一部分老百姓希望了解的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知识,以解答居民群众和从业员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本报特选登部分内容以飨读者。

  阳光服务物业管理政策问答

  1、听说北京市正在开展物业管理规范化服务活动,有一项内容叫阳光服务活动,请问什么是阳光服务?

  答:物业管理企业要采取各种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开服务标准;公开各项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物业管理企业对重大物业管理事项决策前,要充分征求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的意见。决策后要及时向广大业主通报,争取业主的理解和支持,减少矛盾和摩擦。

  2、小区组建业主委员会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凡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二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应组建业主委员会;1994年底前投入使用的老旧小区,房改售房率超过50%的,应组建业主委员会。

  3、组建业主委员会由谁负责,工作期限是多长?

  答:根据《关于加快全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516号)规定,小区符合组建业主委员会条件的,开发商及物业管理单位应在街道办事处、在区县国土房管局的指导下,会同业主代表共同筹建业主委员会;开发商及物业管理单位没有积极性,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开展筹建工作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可指定业主代表组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的完成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四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4、业主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有何规定?

  答:业主委员会委员应拥护宪法,具有良好道德品质、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或产权单位代表、使用人担任,承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物业管理公约,自觉维护小区安定团结。不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欠缴物业管理费用的人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已经担任的,业主委员会要采取停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