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服务物业管理政策问答
1、听说北京市正在开展物业管理规范化服务活动,有一项内容叫阳光服务活动,请问什么是阳光服务?
答:物业管理企业要采取各种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开服务标准;公开各项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物业管理企业对重大物业管理事项决策前,要充分征求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的意见。决策后要及时向广大业主通报,争取业主的理解和支持,减少矛盾和摩擦。
2、小区组建业主委员会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凡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二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应组建业主委员会;1994年底前投入使用的老旧小区,房改售房率超过50%的,应组建业主委员会。
3、组建业主委员会由谁负责,工作期限是多长?
答:根据《关于加快全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516号)规定,小区符合组建业主委员会条件的,开发商及物业管理单位应在街道办事处、在区县国土房管局的指导下,会同业主代表共同筹建业主委员会;开发商及物业管理单位没有积极性,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开展筹建工作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可指定业主代表组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的完成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四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4、业主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有何规定?
答:业主委员会委员应拥护宪法,具有良好道德品质、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或产权单位代表、使用人担任,承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物业管理公约,自觉维护小区安定团结。不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欠缴物业管理费用的人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已经担任的,业主委员会要采取停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