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CDPMA)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CDPMA)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4年09月16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建房发[2004]329号


各市、州房地产管理局(处):

    为规范我省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全省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执行《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国家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有利于政府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管,能有效解决业主投诉和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利益,能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各市、州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能,为企业服务,以保证我省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二、关于资质审批和证书管理

    按照《办法》的规定,我省自2004年5月1日起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等级管理。一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由市、州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可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二级企业资质;三级资质由市、州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每年末各市、州应将企业资质审批基本情况(企业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等)书面报省建设厅,作为企业资质升级的档案依据。

    物业管理企业一级资质证书由建设部颁发;二级资质证书由省建设厅颁发和管理;三级资质证书由市、州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颁发和管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分正、副本。各市、州负责管理的三级资质证书订购费用应列入各部门行政预算。

    三、关于新申报资质和原资质核定工作

    1、《办法》出台后新申报的资质等级,按照新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查和批准。

    2、《办法》出台前原已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的企业,应按照《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和条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和换发资质证书。各地核定资质等级工作要便捷、快速,本次换证时限为2004年12月31日,各物业管理企业在原核定资质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应按照规定申请资质核定。凡不符合《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相应资质等级,其中,对取得资质未到核定经营年限的企业,在企业年检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调整资质或注销企业资质。按照《办法》的规定,对不符合最低等级的企业应予注销。

    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可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或四川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下载。

    四、关于异地经营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1、外省、市物业管理企业在四川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应向分支机构注册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主动接受其监督管理。各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支持外地企业进入本地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2、跨地区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企业,应主动接受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关于企业资质年检工作

    1、全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报告一份;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一分);

    (4)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前期服务合同;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办公地点证明(复印件);

    (6)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7)物业管理业绩材料(项目创优评定及各地政府部门的表彰情况),业主年度评议情况;

    (8)企业管理制度、服务收费标准,企业信用档案情况。

    2、二级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向省建设厅申请资质年检;三级向市、州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年检。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四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