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发[2004]112号
各市、州建设局(委)、房管局(处)、工商局:
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陆续反映出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时工商登记与资质申报衔接的问题。根据房地产管理和工商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现作出如下规定,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先向县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凭取得的经营范围中已核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经营项目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登记机关所在地主管房地产开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范围统一表述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并加注“(凭资质证书经营)”。
三、依法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其开发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此设立的售房部等与开发项目同址的,不再另行申请工商登记。
四、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金应在500万元以上;对注册资本金中的货币资金比例,不作特殊要求。
五、已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在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金、企业类型、注册地址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凭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相应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内容相一致,否则视为无效证件。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及时通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亦应及时通知企业原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变更其营业执照。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