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物 价 局 文 件
四 川 省 建 设 厅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川价发[2004]258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处):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142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我省2003年制定的《四川省城市物业管理收费实行统一明码标价的规定》(川价检[2003]109号)文件精神,加以完善改进,必须规范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二、各地价格、建设、房管部门要结合《通知》精神,组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专项检查,对物业服务收费的标价行为进行清理,力争年底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全部实行明码标价。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建设厅
二00四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