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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住房[2004]15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贯彻《物业管理条例》,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引导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减少物业管理纠纷,我部制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约参考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九月六日
上一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下一条: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