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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建立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5年11月28日

成房发〔2004〕207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所):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建立评标专家名册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成都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建立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物管处联系。

  附:1、成都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建立暂行规定

    2、成都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入选表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1:


成都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建立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建立评标专家名册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由市房产管理局建立。
  入选本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的成员,应接受市房产管理局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建立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和招标人随机抽取选定。
  建立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按规定进入省评标专家库。

   第四条 入选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物业管理及工程管理、建筑管理、财经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
  (三)熟悉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相关业务知识;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
  (五)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个人执业无不良记录;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能保障时间参与物业管理投标评审;
  (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人数符合有关规定;
  (二)有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三)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名册,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个人申请的应事先征得单位同意,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填写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入选表。
  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入选表应当存档备查,并附有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经市房产管理局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后,对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条件的颁发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证书。
  评审过程及结果应有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市房产管理局可以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有关法律法规等知识培训。

  第八条 对入选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管理,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
  (二)建立评标专家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三)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
  (四)其他法规政策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定。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开标前3日内从市房产管理局提供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被选定的评标专家应持证参加物业管理评标活动。

  第十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或《成都市物业管理评标规则(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遵守评标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利害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或其它情况;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入选的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后,从专家名册中除名,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因身体健康状况、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十三条 按国家相关规定,招标人不从依法组建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