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房发〔2004〕209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所):
为了健全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机制,发挥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的积极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我局制定了《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名录推荐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物管处联系。
附件:1、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名录推荐暂行规定
2、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名录推荐表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1:
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名录推荐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健全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机制,维护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的积极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名录,是指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面向社会推荐的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的名册。
第三条 凡需加入推荐的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名录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中介组织;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开展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具有编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活动的相应专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六)熟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招标工作经验、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专业理论研究或实践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低于4人,并取得相关执业证书。
第四条 凡需加入推荐的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名录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核原件);
(二)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章程;
(三)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名录推荐表;
(四)企业业绩及主要骨干简况;
(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加入推荐名录中的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定招标方案、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
第六条 代理机构不得与被代理招标物业管理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七条 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参加政策法规、专业技术的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 推荐名录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应当持证上岗,佩戴由代理机构名录推荐部门监制的工作证件,对无证件或所佩戴证件与委托的代理机构不相符的,招标人、投标人有权拒绝其参加招标代理活动。
第九条 代理机构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代理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实施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的,从代理机构名录中除名,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代理机构服务收费,依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