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房发〔2005〕
74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所)、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房地产交易中心: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的精神,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决定近期开展商品房销售专项检查。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成房发[2005]73号)的贯彻情况。
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代理机构有无下列行为:
(一)无证预售、排号认购,收取预付款性质费用;
(二)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变相哄抬房价;
(三)发布虚假广告、不实销售进度,诱导消费者;
(四)删减合同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设定霸王条款;
(五)在房屋面积计算中弄虚作假、短斤少两;
(六)不按规定出示商品房预售的有关文件、文本及规划图纸,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二、检查方式
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代理机构应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写出自查整改报告,在6月30日之前送市房产管理局;7月初,市房产管理局将组织力量进行专项检查,7月底前检查完毕。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负责组织参与诚信承诺活动的房地产企业进行自查。
三、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商品房的销售管理,依法查处扰乱我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销售代理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理,对其不良记录列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