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改造后旧住宅区推行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保障改造后旧住宅区推行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改造实施范围
1、总体目标:改造工作完成后,旧住宅区要基本恢复管理运行功能,并适应引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的需要。
2、2005年改造实施范围:在对本辖区进行普查基础上,对市政府《成都市住宅小区与高层楼宇物业管理暂行规定》(成府发[98]65号)施行(1998年5月18日)之前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未推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含组团),改造完成60%。
二、物业管理承接要求
改造后的旧住宅区(含组团),应确保物业管理机制的顺利引入和稳定、有效运转,达到物业管理的相关承接要求。
(一)通过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分为工程质量验收和综合改造验收两部分。
1、工程质量验收:房屋维修工程竣工后,应通过有关单位对改造房屋单体和项目质量的竣工验收,施工企业应按规定负责落实质量保修责任。
2、综合改造验收:对通过工程质量验收的项目,还应通过有关部门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的综合改造项目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房屋综合改造的质量复查、住宅区环境综合验收、实施单位的服务质量情况、工程资料归档情况等。
(二)物业管理的相关承接要求
1.环境方面
住宅区透绿、美观,同时满足封闭式管理需要;外墙整洁、完好、无渗漏,排水组织顺畅;单元楼道内墙涂料刷新,单元楼道扶手、扶栏油漆刷新;管道不渗漏、不堵塞,安装平直、牢固,坡度符合要求;绿地率达20%以上,植物搭配合理,绿地无斑秃,开展垂直、屋顶绿化有成效;住宅区内无违章乱搭、乱建;垃圾房、封闭式垃圾箱等设施满足垃圾袋装化管理要求;
2.道路和住宅区交通方面
路面平整,排水畅通,强度符合要求;停车位不少于1个/3户,有共用的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基本实现车辆集中、有序停放;
3.共用设施设备方面
安全防范设施(对讲、监控、巡更系统等)不少于一项;水、电、气安装一户一表;雨、污水分流排水,住宅区内排水管道畅通;窨井盖、圈完好并有通用颜色标识;化粪池已清淘;宣传栏、告示牌设置醒目、位置合理;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设施正常使用;供水、消防、电信、邮政、广电、燃气等管线和设施设备完好、运行正常、安装规范;
4.配套设施方面
公建配套设施使用功能正常,无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物业管理用房满足住宅区服务与管理的需要,可参照市规划局、市房管局《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配置;有宣传栏等社区文化建设阵地,住宅区出入口有告示牌、住宅区平面示意图,公共标识明显、规范;根据情况,配置一定的文、卫 、体、娱等设施场地。
四、物业管理移交
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完成后,整治实施单位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1.移交内容:整治后应移交相关资料和物业管理用房等。相关资料包括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修缮设计、修缮方案、工程合同、质量验收、主要材料质保证明(屋面防水材料、外墙涂料、上水管道等)、使用说明、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维保技术资料等相关文件及施工前后照片、录像等资料;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
2.移交办理:住宅区经整治后,由整治实施单位依法向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选聘的物管企业)办理物业管理移交。
二○○五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