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CDPMA)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CDPMA)

关于贯彻落实省发改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重要提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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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物业服务机构: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673号)精神,从2013年8月抄见电量起,全省各类用电均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附件《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规定执行。根据文件规定,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统一纳入居民生活用电电价适用范围。为贯彻落实省发改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提示:

一、城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电力线路、用电计量装置符合相应条件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电力部门提出按照新的销售电价分类执行。

二、城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电力线路、用电计量装置尚未达到相应条件的(例如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电与经营性用电的线路、用电计量装置混合等情况),物业服务机构可积极主动地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电力部门联系申请,以尽快执行新的电价。

三、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各物业服务机构或业主可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

     201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