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媒体以《老物管带走“糊涂账”,小区面临停水停电》为题,报到了龙泉驿区丽泉江南小区新老物管不按规定进行交接,给小区业主造成诸多不便一事。且不论事情起因如何,两家冠以“专业化”头衔的物业服务企业,却作出如此莽撞、无知之行为,置法规政策于不顾,置广大业主合法权益于不顾,置行业苦心经营维护的市场环境和秩序于不顾,置行业同仁多年来精心塑造的行业形象于不顾,着实让业内人士所不齿。笔者在此就媒体所陈述的事情进行分析,以资行业参考和警示。
先说退出建筑区划物业服务的老物管(以下简称A公司)。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指导意见》(成房物管〔2005〕14号)的有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建筑区划时,应当履行三项义务:一是在解除合同90日前,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等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并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公告15日;二是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项目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三是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内容包括: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等资料和物业服务用房;撤出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人员;清退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本案中的A公司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中落败,原本应当认真总结、深刻反思,找出被市场淘汰的原因和物业服务工作中的不足;然而却意气用事,既不履行告知、报告义务,也不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甚至还携代收费用“人间蒸发”;此类肆意践踏业主的合法权益,给行业抹黑,使行业蒙羞的企业,应当依法严处,并受到行业的谴责。
再说进驻建筑区划的新物管(以下简称B公司)。首先,物业服务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前,应当对拟竞标的项目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了解,一要了解业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依法、依业主大会授权;二要了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运行情况,三要了解建筑区划的财务情况,包括物业服务费收缴情况,各种代收代缴费用的收缴情况,业主对物业服务费的承受能力。在此基础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其次,在承接建筑区划的物业服务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和相关的档案资料进行查验,确认无问题后,再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本案中的B公司,既未对项目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调查,也未进行风险的评估,在进驻前,更未按规定履行查验手续,最终糊里糊涂地卷入这场闹剧,独自承担风险和后果,真是可悲可叹,理应受到教育和告诫。
最后提请广大业主、业主委员会,在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过程中,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60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表决。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再续约且需以委托方式管理的,业主大会应当及时依法选聘其他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同时业主委员会要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委会及项目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报告,保持建筑区划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性、持续性、长效性,积极维护建筑区划内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