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CDPMA)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CDPMA)

《物业服务相关信息公示规范指引》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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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429,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长谢家瑾一行到我市进行物业管理工作调研,在与我市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座谈时,我市某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向谢家瑾会长汇报了该公司在加强与业主的物业服务信息沟通工作中的做法。该公司通过在客户服务中心显著位置设立“物业服务信息公示墙”、 客户服务中心设立“物业服务信息查询台(处),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或主出入口设立“物业服务信息公示栏或宣传栏”等形式,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相关证件,物业服务事项和质量及其费用标准、相关办事流程,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文本,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等,及时有效地公示给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通过多种形式将物业管理与服务工作“晒”给广大业主、使用人看,主动接受业主、使用人的监督,既消除了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之间的沟通障碍,同时也有效地预防和化解了因物业管理与服务相关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业主对物业管理与服务工作不知情、不理解等因素造成的物业管理纠纷,赢得了业主、使用人的理解、认可和支持。此做法也得到了谢家瑾会长的高度评价。

据了解,该公司已将这种做法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即《物业服务相关信息公示规范指引》,并在受聘提供服务的所有建筑区划予以贯彻落实。编者认为,这不单单是物业服务规范化、专业化的一种体现,更是充分尊重并维护广大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的有效举措。只有在对物业管理是什么,做什么,怎么做等有了一个清晰认识的基础时,对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中的约定权利、义务有了正确的理解以后,业主才能主动地接受物业服务、参与物业管理,“共有家园,共管共享共维护”的和谐物管创建氛围才能在各个建筑区划内有序形成。因此,在征得该公司同意后,编者将《物业服务相关信息公示规范指引》转载于网站,希望广大物业服务企业能够用心体会此种做法的深刻含义和重要作用,并在受聘服务的建筑区划予以推广,通过建立“无缝”的物业服务信息沟通机制,获得广大业主的信任和依赖,从而提升业主的满意度,大力培养物业管理的群众基础。

 

 

 

物业服务相关信息公示规范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行业规范,建筑区划内物业服务相关信息应当按以下标准进行公示:

一、在客户服务中心显著位置设立“物业服务信息公示墙”,公示以下证件(文件、文本):

(一)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及相关服务人员执业名册证书复印件和相关信息;

(四)服务事项和质量及其费用标准、相关办事流程;

(五)三级投诉电话。

二、在客户服务中心设立“物业服务信息查询台(处)”,公示以下文件(文本):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三、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或主出入口设立“物业服务信息公示栏(宣传栏)”,公示以下文件(文本):

(一)管理规约主要内容;

(二)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

(三)物业服务便民联系电话(24小时报修服务受理电话,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电话,三级投诉电话,水、电、气专业单位服务电话,火警、匪警、急救电话等)。

四、有条件的建筑区划,可公示以下信息:

(一)在建筑区划主出入口设置建筑区划平面示意图;

(二)在建筑区划内单元出入口设置告示栏,告知本单元相关服务人员信息和服务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