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CDPMA)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CDPMA)

房屋安全定性、维修、费用承担主体等相关问题的解答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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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地震后,部分房屋出现松动、裂缝,房屋安全性鉴定的费用应该由谁支付?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均可以向房屋鉴定机构申请鉴定,鉴定费用可先由申请人垫支,若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问:房屋维修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关于房屋维修费用的责任承担,应该分不同情况:

(一)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保修费用应当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即由开发建设或者施工方单位承担。

(二)房屋保修期满后,专有部分的维修由业主自行负责;共有部分的,可以采取特事特办原则列支已建立的专项维修资金(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相关业主自行共同负责)。

(三)无论保修期是否已过,房屋属于自然损坏的(包括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的,维修费用按照《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等规定处理;涉及专有部分的,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从所有人公积金帐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