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有效解决我市部分区域停车位布置不均衡等问题,现将科学设定机动车停车位配比,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销售管理,促进智慧停车和加强停车秩序管理等事项通知如下。
推进机动车停车资源共享利用和加强路内停车管理
本通知自2024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住宅类开发项目机动车停车位
销售第二阶段指引
建筑区划内房屋分户转移登记的建筑面积达可售总建筑面积(不含车位、设备用房及自持部分建筑面积)80%以上;或房屋分户转移登记的建筑面积达可售总建筑面积(不含车位、设备用房及自持部分建筑面积)60%以上,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或初始)登记满2年。
房屋分户转移登记的建筑面积达可售总建筑面积(不含车位、设备用房及自持部分建筑面积)80%以上的项目,开发企业应预留车位(个数,不含人防车位)不少于总车位数的2%;其他项目应至少预留车位(个数,不含人防车位)不少于总车位数的5%,用于满足尚未购买机动车停车位业主在规划配比范围内的预期需求。
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预留车位的销售方式,并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剩余机动车停车位的位置、编号、数量、价格、相关证明文件及购买人条件等不少于30个自然日。超过公示期仍未销售的机动车停车位,可由本建筑区划内业主购买。
来源 | 中央社会工作部、成都社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