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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首例业主告业委会案宣判业主败诉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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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佛都市网讯 业主因曾被入户盗窃,不满业委会续聘物管公司,将业委会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与物管的合同。昨日,禅城法院公布该案,业主败诉。这是我市首例业主状告业委会撤销物管合同的案件。

      何女士是禅城某小区业主。去年12月31日,何女士所在的小区物管公司与业委会的物业管理合同到期后,业主要再次选聘物管公司。根据小区业委会公告的点票结果,业委会共发出540张选票,收回有效选票346张,其中赞成票333张,占小区常住业主59%,该物业公司得以续聘。

      何女士认为,业委会在组织业主进行选聘物业公司时,组织选聘方式及程序严重违法,而且,同意继续选聘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的人数和比例均未达到法定条件。故何女士将小区业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撤销业委会与该物管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诉讼中,法院依职权追加物业公司成为这起案件的第三人。

      审理中,业委会认为,物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业委会及物业公司,何女士无权要求撤销合同。而投票结果也显示,续聘该物业公司是大部分小区常住业主的意志表现。至于何女士家中被盗,与业主选聘物业公司方式并不存在必然联系。

      今年8月13日,为公平起见,业委会又组织了一次是否续聘物管的投票。这次发出选票718张,收回680张,其中同意票653张、反对票5张、弃权票13张、废票9张。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物权法》规定,是否继续选聘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该决定的作出必需同时具备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和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两个条件。

      经审理查明,该小区共有883位业主。第一次选举中,业委会误将对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享有表决权的“全体业主”理解为实际在小区内居住的566位,其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选聘程序存在瑕疵。不过,在诉讼中,业委会再次就其是否与物业公司续签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召开了业主大会,向全体业主发出718张表决票进行第二次投票,这次投票使得业委会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瑕疵得到了弥补,因此,被告与物业公司之前所签的合同自瑕疵得到弥补之时起已经合法有效。据此,法院遂驳回了何女士的诉讼请求。

      据悉,何女士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