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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供电”电价政策及电价行为相关问题解答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7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确保政策红利真正惠及终端用户,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在陆续出台《关于落实国家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73号)等一系列电价政策的基础上,近日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422号),对转供电环节的电价政策作出进一步明确。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工商业电价5%政策延长到今年年底的任务,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加强转供电环节市场监管,规范我省电网和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以打通降低工商业电价“最后一公里”,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省发展改革委对川发改价格〔2020〕422号文等转供电环节相关价格政策、省市场监管局对电价行为等相关问题进行如下解答。

1.问:转供电主体的定义?

答: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转供电主体是直接将电费交给供电企业,然后向内部终端用户供电、并收取电费的管理者或经营者。也可以理解为:对合表(总表)内电网实施管理,向内部终端用电户供电、收取电费,并将电费上缴供电企业的管理者或经营者。

2.问:转供电主体包括哪些经营者?

答:转供电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经营者。一般包括某某广场、某某商场等大型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某某(行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居民小区商铺、未实现直供电的街区等物业管理,普通出租商铺、商业经营者办公场所等写字楼。

3. 问:什么是转供电终端用户?

答:转供电终端用户:未直接向供电企业申请立户或不具备单独单路立户条件,由其他用电主体内部转供的终端用户。一般多为在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小区、写字楼中营业的中小微企业、店铺、个体工商户等。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也属于终端用户,其电费不得分摊到其他用户的电费中。

4.  问:电力价格(转供电价格)属于哪类性质?

答:据《价格法》《电力法》和《定价目录》规定,电力价格属于政府定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转供电主体不是电力“经营”的合法主体,其收取电费时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5.问:电网企业按什么标准向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主体收取电费?    

答:电网企业应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其供区目录销售电价,向转供电主体收取电费并出具电费结算收费凭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费结算按照交易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6.问:为什么转供电终端用户分户计量总电量与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对应用电量会产生差异?

答:由于供变电设施产权等原因,电网企业与转供电主体统一结算电费,电表一般安装在业主所用权的变(配)电设施前端,计量区域内所有用电设施的总电量。电能经过变配电设备、线路后才能到达终端用户分户计量装置,存在线损(含变损及线损,下同)。

7.问:转供电主体收取电费的原则?

答:转供电主体(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除外)应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所在供区目录销售电价政策。也就是:转供电主体按用电计量装置(电表)度数和目录电价(政府定价)收取电费。

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中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收取,一律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电力服务费等任何涉电名义向终端用户分摊收取。

8.问:转供电主体是否必须按丰枯峰谷分时政策向终端用户计收电费?

答:转供电主体执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政策,其中我省对受电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实行丰枯峰谷电价政策。因此,受电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上的转供电主体应为终端用户安装合格的分时计价用电计量装置,按我省丰枯峰谷电价政策向用户收取电费;不具备分时计费条件的,也应为终端用户安装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并按表计费。

9.问:转供电主体对安装分时计量功能电能表的终端用户如何收取电费?

答:安装具备分时计量功能电能表的终端用户,按照用电类别、接入电压等级和各时段用电量,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所在供区目录销售电价和电价政策。

10. 问:终端用户不具备分时计量条件时,转供电主体如何计算终端用户电费?

答:未安装具备分时计量功能电能表的终端用户,按照转供电主体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并考虑损耗计算到户电价。

终端用户到户电价=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税价合计电费总额÷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对应用电量÷(1-线损率),线损率据实计算,最高不超过6%(全省平均线损率)。

终端用户电费=终端用户到户电价×终端用户用电量。

11.问:转供电主体对先付费用户的电费如何收取和结算?

答:转供电主体对采用“先购电、后用电”方式的终端用户预收电费时,预购电价格最高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所在供区目录销售电价(相应电价类别和电压等级平水期平段)的1.25倍,且应定期清算退补电费差额,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2.问:转供电区域内的公共电费及损耗如何处置?

答: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涉及转供电场所的公共电费及损耗(包括公共照明、电梯、给排水、公共空调、停车场等所有公共设施用电电费) 对应的电量应由专门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费用应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通过租金、物业费等方式协商解决,而不得通过提高电价或价外加价的方式收费,相关收费依据、标准、方式等应予以公示。

13.问:转供电主体自用电量如何处理?

答:各转供电主体自用电(如物业办公等用电)属于物业经营成本,应单独安装合格计量装置计量,执行与其它终端用户同等电价政策,其电费不得分摊到其他用户的电费中。

14.问:转供电主体区域内线损如何计算?

答:转供电主体区域内线损率=(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总用电量-终端用户电量和)÷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总用电量×100%,应据实计算,最高不超过6%(全省平均线损率)。

15.问: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涉及转供电场所的配电设施运维费用如何处置?

答: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涉及转供电场所的配电设施运维费(包括人工、设备、材料、调试、维护、检测等费用),应纳入物业管理费收取。一律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电力服务费等任何涉电名义向终端用户分摊收取。

16.问:纳入物业租金、物业管理费和转供电电价的区别?

答:一般而言,物业租金、物业管理费均以建筑物面积为计算基础,涉及转供电电价等以电能计量装置读数为计算基础。一般而言,以分表计量的电量为基础的费用属于电价范畴,而配电设施用电及运维费用和公共设施用电均属于物业服务范畴。

17.问: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422号)规定的有关要求?

答: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转供电主体应按该通知规定的电价标准、电费计收方式,自电网企业2020年8月计费周期起,向终端用户执行。

此前与该通知不一致的,以该通知为准,其他地方电网参照执行。

18.问:转供电主体应采取哪些措施规范收费行为?

答:各转供电主体应自觉规范收费行为,诚信守法经营,按照2018年以来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印发的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相关规定,自觉开展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收费自查自纠工作,做好涉及电力费用收费方式的合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  

19.问:转供电主体在收取电费时还应注意哪些行为?

答:转供电主体向转供电用户抄表计费的时间,应和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抄表计费的时间一致。抄表日后15日内,转供电主体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对未安装分时计量电能表的终端用户平均电价计算过程、实际线损率、终端用户到户电价,同时公示市场举报电话12315、供电服务热线95598、网上投诉渠道等内容,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转供电主体在收取电费时应单独开具票据,与物业服务费、物业租金等严格区分。

20.问:发展改革部门在转供电电价管理中的职能职责?

答:发展改革部门属于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定价目录》制定相关电价政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四川电网、省属地方电网各电压等级各用户类别具体电价水平及相关电价政策;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地方电网各电压等级各用户类别具体电价水平及相关电价政策。

21.问:市场监管部门在转供电价格监管中的职能职责?

答: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转供电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转供电主体价格违法行为。

22.问:常见转供电主体价格违法行为有哪些?

答:对安装具备分时计量功能电能表的终端用户,不执行定价部门核定的所在区目录电价政策的行为;对未安装具备分时计量功能电能表的终端用户,不按照终端用户电价=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电费总额÷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对应电量÷(1-实际线损率)实际线损率最高不超过6%计算电价的行为;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超过其向供电部门缴纳的总电费的行为;转供电主体在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时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的行为;不执行或推迟执行国家降低电价政策,不及时清退降价电费的行为;在转供电环节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对转供电价格、公共电费及损耗费用标准、收取方式等未予以公示的行为;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的行为。

23.问:遇到转供电价格违法行为时怎么办?

答:一是收集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如帐薄、单据、凭证合同(协议)、影像文件及其他佐证资料等;二是建议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向相关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9日  

附录:

1.现行电价标准

2020年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工商业单一制电价(平水期平段):35-110千伏电压等级,执行电价为0.6242元/度;1-10千伏电压等级,执行电价为0.6363元/度;不满1千伏执行电价为0.6485元/度。同时按照用电的不同水期季节和每日时段进行丰枯峰谷上下浮动。其中丰枯浮动为上下5%,峰谷浮动为上下50%。

2.转供电相关文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

   (2)《国家发改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

(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

(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32号)

(5)《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24号)

(6)《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再次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05号)

(7)《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235号)

(8)《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再次降低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257号)

(9)《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家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73号)

(10)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422号)

“转供电”电价政策及电价行为相关问题解读(1)-1

“转供电”电价政策及电价行为相关问题解读(1)-2

“转供电”电价政策及电价行为相关问题解读(1)-3

“转供电”电价政策及电价行为相关问题解读(1)-4

“转供电”电价政策及电价行为相关问题解读(1)-5

“转供电”电价政策及电价行为相关问题解读(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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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供电”电价政策及电价行为相关问题解读(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