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房发〔2007〕92号
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区划划分的管理,维护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区划划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区划划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区划的划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进行的建筑区划划分。
第四条 建筑区划的划分应当以宗地红线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为基础,充分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第五条 新建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建筑区划。但该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建筑区划。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销售手续前,应当持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划分建筑区划的要求,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区划划分申请表(附件(1));
(二)土地使用批文或使用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三)用地规划红线图(交复印件,验原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交复印件,验原件);
(五)其他所需文件、资料。
第七条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对于提交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划分。
第八条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划分建筑区划后,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附件(2)),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相应注记。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的内容包含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并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第十条 尚未划分建筑区划,已按相关规定设立业主大会的,其所在区划原则上维持不变,并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完善建筑区划划分资料并取得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但经业主大会决定确需调整的,由相关业主委员会持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资料、业主大会决定等相关资料向建筑区划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要求;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征求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意见后,从其决定予以划分。
第十一条 尚未划分建筑区划且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设立业主大会前完善建筑区划划分资料并取得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相关区域内20%以上业主应当向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划分建筑区划的要求,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资料。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合当地社区的布局拟定方案,经各相关区域全体业主分别同意后进行划分,并出具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
全体业主决定前款事项的,应当经该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二条 对零散建设的、业主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区域,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拟定方案,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处于同一街区的或位置靠近的物业可以划入同一个建筑区划;
(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相关的物业可以划入同一个建筑区划;
(三)宜于统一整治封闭成一个区域的物业可以划入同一个建筑区划;
(四)根据城市详细规划确定整合为一个居住区或组团的可划入一个建筑区划;
(五)其他应考虑的因素。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之前,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调整原有规划设计方案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将调整后的情况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
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后,原建筑区划划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重新划分。
第十四条 确需调整建筑区划的,业主、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持原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调整建筑区划的书面理由及其相关决定等资料,向建筑区划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建筑区划的要求;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合当地社区的布局拟定方案,经各相关建筑区划业主大会分别同意后进行划分,并出具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决定前款事项的,应当经该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五条 建筑区划补充划分或者调整后,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相关建筑区划内公告。
第十六条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包括建筑区划划分申请资料在内的建筑区划档案,并将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向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新建建设项目划分建筑区划要求的,将影响房屋销售手续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住宅交付使用备案、业主大会设立等工作开展;市房产管理部门将予以信用记扣分并公示;给物业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配套施行。
附件:(1)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申请表
(2)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
附件(1)
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申请表
建筑区划名称:
所在区(市)县:
地 址:
申 请 人: (签章)
申 请 日 期: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制
说 明
1、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大会要求划分建筑区划的,应填报本建筑区划划分申请书,并按规定持相关资料向建筑区划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要求。
2、填报单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表格、说明及相关法规、政策,如实填报。
3、填报本表时,还应提交下列资料(复印件应加盖鲜章):
(1)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交复印件,验原件);
(2)土地使用批文或使用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3)用地规划红线图(交复印件,验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交复印件,验原件);
(5)其他所需文件、资料。
4、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划分建筑区划后,向申请人出具《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意见书的内容包含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并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5、填表提示:
(1)附属设施设备是指: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设施设备用房及供配电、消防、空调、采暖、给排水、电梯、电信、智能化系统等设施设备。
(2)公共建筑物是指:按城市规划配建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基本单元服务、商业服务等设施,具体为:
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
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用房)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文化体育设施:包括综合文体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和文体活动场所。
社会服务设施:包括老年人服务设施、托老所、残疾人托养所等。
行政管理设施:包括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行政管理用房。
基本单元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垃圾收集设施、自行车库和机动车停放库(位)。
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农贸市场(生鲜超市)、邮政、储蓄网点等。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应当配套的其他公共建筑。
(3)、与相关专业单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情况是指:有设施设备位于本建筑区划内,而与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共用的,应填写相关设施设备的权属及管理维护责任人。
(4)、与相邻建筑区划共用设施设备的情况是指:有设施设备位于本建筑区划内,而与相邻建筑区划共用的,应填写相关设施设备的权属、管理维护责任人及管理维护承担方式。
(5)“所有人”及“管理维护责任承担人”一栏应选择填写: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单幢建筑物业主、单幢建筑物相关业主、单元建筑物业主、单元建筑物相关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单个业主、相关(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等)专业单位、相邻建筑区划业主等。
建筑区划名称 |
| 所在区(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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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街道办事处 |
| 所在社区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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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
| 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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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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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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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南 至 |
| 北 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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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至 |
| 西 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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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物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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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 |
| 绿地率 | % | ||||||||||||||||||
按规划配备的机动车停车位 | 建筑物停车位 | 个 | 露天停车位 | 个 | |||||||||||||||||
二、附属设施设备配置情况 | 序号 | 项 目 | 所有人 | 管理维护责任承担人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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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共建筑物配置情况 | 序号 | 项 目 | 座 落 | 建筑面积 (m²) | 所有人 | 管理维护责任承担人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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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与相关专业单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情况 | 序号 | 项目 | 座落 | 所有人 | 管理维护 责任承担人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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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相邻建筑区划共用设施设备的情况 | 序号 | 项目 | 座落 | 所有人 | 管理维护 责任承担人 | 承担方式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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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物业服务用房 | 物业服务企业 或者其他管理人用房 | 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
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 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
七、机动车停放库(位) | 建筑区划内按规划配备的机动车停放库(位),所有权属于 ,由 使用。 | ||||||||||||||||||||
申请意见 | 法定代表人/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
申请人:(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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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于成都市 区 建筑区划的划分意见书
建筑区划名称:
建筑区划地址: 区
开发建设单位:
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 (业主、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建筑区划划分要求,经征求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现将位于 区 (地址) (建筑区划名称),划分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四至:
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二)建筑面积: 平方米,物业类型: ,容积率: ,绿地率: %。
二、建筑区划内配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情况:
(一) ,属 所有,由 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二) ,属 所有,由 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三) ,属 所有,由 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四) ,属 所有,由 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五) ,属 所有,由 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六) ,属 所有,由 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三、建筑区划内配置的公共建筑物情况:
(一) ,属 所有,由 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二) ,属 所有,由 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三) ,属 所有,由 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四) ,属 所有,由 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五) ,属 所有,由 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六) ,属 所有,由 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四、共用设施设备情况:
建筑区划内与相关专业单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其管理维护责任为:
(一)
(二)
(三)
(四)
五、建筑区划内,有与相邻建筑区划共用设施设备的,其管理维护责任为:
(一)
(二)
(三)
(四)
六、物业服务用房: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用房位于 , 平方米。
(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 , 平方米。
七、机动车停放库(位)
建筑区划内按规划配备机动车停放库(位) 个,所有权属于 ,由 使用。
本意见书另抄送 房屋权属不动产登记机构、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社区居民委员会、 (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
特此公告。
(建筑区划划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