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房发〔2007〕91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成房发〔2007〕91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通知如下:
一、前期物业服务招标的主体与范围
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条件和相应专业服务人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或依约终止、业主大会未设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或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建筑物总面积在5万(含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国有投资占50%以上的建筑区划,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投标方式。
建筑物总面积在3万(含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区划,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投标方式。
二、前期物业服务以协议方式选聘的主体、范围与核准
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条件和相应专业服务人员的物业服务企业:
(一)因保密或者国家安全方面有特别要求;
(二)住宅建筑区划房屋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
(三)截止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证明资料,并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符合前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物业在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的,应当报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物业在其他区(市)县的,应当报经当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核准。
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房产管理部门核准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招标人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建筑区划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总平面图和国土使用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二)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
(三)招标文件;
(四)要求为建筑区划配备的物业服务力量、拟定的服务事项、服务质量、费用标准等资料;
(五)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截止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还应当提交投标人未投标的原因说明及经相关单位证明的投标人不足3人的情况说明;经房产管理部门核准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同意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核准意见。
三、前期物业服务的主体与条件
(一)前期物业服务的主体为依法设立、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前期物业服务的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资质等级与承接的建筑区划建筑面积相对应;
2、为建筑区划配备的物业服务力量与本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相对应;
3、建立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且上年度信用记分累计高于60分。
四、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可以根据所在建筑区划的实际情况,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依法选聘具有相应条件和相应专业服务人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具体实施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和本通知的精神进行,从依法组建的专家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主要内容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并有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签名。
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参照前两款进行。
五、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中心
2008年1月1日起,全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一般应在全市统一的评标区,即成都市诚信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
中心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相应档案,供查询、监督。
六、物业服务的招标
(一)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精神履行相关选聘手续。
(二)物业服务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相关事宜。业主大会决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可授权业主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活动的相关事宜。
(三)招标人在组织招标活动前,未进行建筑区划划分的,应当按规定向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划分建筑区划的要求,由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征求相关意见后应进行划分。
(四)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服务招标的范围确定招标方式,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www.cdfgj.gov.cn)或者成都物业网(www.cdpma.cn)等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在网上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家以上具有相应条件和相应专业服务人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之前,向中心办理预告手续。
七、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参照《物业服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附件)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我市相关政策规定和行业规范。
对于投标人信用记录中有警示信息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的资信部分得分应为零分。
八、招标文件的发售
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并可以委托中心统一实施。
九、物业服务的资格预审
(一)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会议地点应一般在中心进行。
(二)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资料)、物业服务规模、服务业绩、财务状况、拟配备的设备、器材、信息等技术与装备情况和拟派驻的项目负责人、专业服务人员的简历、企业及其拟派驻项目的相应专业服务人员的信用信息等相关材料;
(三)资格预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负责。
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服务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物业服务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资格预审评审专家由招标人在评审会议前1日内,以从市物业服务评标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与资格预审的评审专家不得作为该物业服务项目的评标专家。
(四)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招标人不从依法组建的物业服务评标专家名册中抽取专家的,资格预审、评标结果无效。
(五)招标人应根据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的,招标人可从中选择5家以上的申请人作为投标人。
十、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一般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十一、物业服务的开标
(一)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评标地点一般应在中心。
(二)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主持。
十二、物业服务的评标
(一)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及投标人的投标答辩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时,应当通过成都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www.fcxy.com.cn),核对企业及其拟派驻建筑区划的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及相关专业服务人员的信用信息。
(二)招标文件内容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技术规范要求,或招标文件提出明显不切实际、不可实现的物业服务目标的,评标委员会可采用书面方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以书面方式作必要的说明或者补正。
(三)物业服务投标评审分为投标人资信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现场答辩等四部分的评审。
(四)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有权要求该成员作出书面说明,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可予以否定;同时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查实后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详细评审明显存在不符合评分标准要求;
2、明显存在评分偏差;
3、明显带有倾向性。
(五)评标委员会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十三、中标备案
建筑区划在五城区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建筑区划在其他区(市)县的,到当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三)中标通知书;
(四)招标人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建筑区划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总平面图和国土使用证明;
(五)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备案机关收到备案资料后,对资料齐全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十四、物业服务的评标专家
(一)被选定参加资格预审、评标的物业服务评标专家,应持信用登记手册参加资格预审、评标活动;
(二)经查证属实,有未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委托授权而以专家名义参加资格预审、评标活动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从专家名册中予以除名。
十五、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
(一)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实行信用登记手册,推行业绩信用登记制度;凡推荐名录中的代理机构,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服务代理工作中应出示信用登记手册;
(二)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名录推荐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不予推荐:
1、对同一建筑区划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提供投标咨询服务的;
2、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违规仍进行代理;
3、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接物业服务招标代理业务;
4、泄露应当保密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5、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6、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招标人印章的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文件;
7、对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不履行或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市房产管理部门发现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将予以通报批评、相应的信用记分;属推荐名录中的,予以除名并公告。
(三)代理机构应严格依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四川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川价费[2003]49号)等相关标准收取服务费,但不得低于《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关于物业服务招标代理行业服务收费最低标准指导意见》(成物协[2007]14号)规定的行业自律水平。
十六、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招标人要求收取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的,应进入中心设置的物业服务投标保证金专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统一设置的履约保证金专户。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专户按建筑区划设置帐号,明细到具体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中标人。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后5日内,中心应当退还相应投标人交存的投标保证金。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可另行制定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受托管理的具体办法。
十七、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招标人也可依法委托公证机关实施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活动现场的监督公证工作。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物业服务评标专家有违反国家、省、市招标投标相关规定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并给予相应的信用记分。
十八、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投诉及处理
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异议,提出投诉的,可向建筑区划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的异议书或投诉书,并应遵照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受理处理的相关规定。
十九、其他
本通知与《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配套施行。本通知实施前我局制定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物业服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物业服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现决定对
(建筑区划名称)的物业服务进行 (公开/邀请)招标。兹请合格投标人以密封标书的方式前来投标。
一、招标建筑区划的简要说明
本建筑区划位于成都市 区(市)县 街道办事处(镇、乡、工矿区、开发区)
街(路、巷) 号附 号 ,四至范围: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或见附图)。
本建筑区划规划设计的物业类型为: 。其中,建筑区划内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小于60%的,该建筑区划类型以住宅物业计;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大于60%的,该建筑区划类型以所占比例最大的物业类型计。
本建筑区划总用地面积 平方米。用地构成为:建筑用地 平方米(其中公建用地 平方米),道路用地 平方米,绿化用地 平方米。
本建筑区划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地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上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商业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商务写字楼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他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本建筑区划共计建筑物 幢(其中住宅 幢 套,非住宅 平方米);建筑结构有 等结构。
本建筑区划的建筑密度为 %;综合容积率 ;绿化率为 %,绿地率为
%。
本建筑区划规划建设机动车停车位 个,其中地上停车位 个,地下停车位
个;按照规划设计建造了非机动车停车场所 平方米。
二、建筑区划开工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本建筑区划于 年 月开工建设,共分 期开发建设。首期工程计划于 年 月竣工并交付使用;整个建设建筑区划计划于 年 月全部建成竣工并交付使用。
三、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情况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用房: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坐落位置: 。
(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坐落位置: 。
四、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已建立的情况
五、项目总平面图及主要设施设备配置
项目总平面图、主要设施设备配置说明附后。
六、投标单位资格要求
前期物业服务的主体为依法设立、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 级资质证书的企业,且符合:
(一)企业资质等级与承接的建筑区划建筑面积相对应;
(二)为建筑区划配备的物业服务力量与本市物业服务力量配置指导标准相对应;
(三)建立了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且上年度信用记分累计高于60分。
七、招标书的发售
投标单位应于 年 月 日 时 分前至成都市 区(市)县
路 号附 号 室(领取/购买)招标书。(出售的招标书每套标书收取成本费
元整)。
八、保证金的缴纳
(一)投标人在(领取/购买)招标书的同时缴纳投标保证金
元整。未中标者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 物业服务合同后5日内退还保证金,利息
(不计/计),并给予 元的投标书编制补偿金。
(二)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视为投标无效。
九、履约保证金的交存
中标人应当在和招标人签订 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五日内,向成都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统一设置的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专户交存本招标项目的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交存履约保证金的额度为中标价的 %;合计人民币(大写) 。
十、投标地点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房地产大厦24楼成都市诚信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
十一、投标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不接受。
十二、招投标说明会
年 月 日 时 分,将约请潜在投标人共同踏勘招标物业现场并举行说明会。
十三、开标时间、地点
1、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2、开标地点: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房地产大厦24楼成都市诚信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
十四、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的,请于 年 月 日前与 (姓名)联系,技术方面的询问请以信函或传真的形式。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联系人:
(招标人)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技术规范及要求
一、物业服务的内容
(一)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位、附属设施设备的管理及维修养护;
(二)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的维护;
(三)建筑区划内的绿化养护;
(四)建筑区划内的环境卫生维护;
(五)建筑区划内车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驶、停放及场所管理;
(六)物业档案保管和物业服务档案的建立及保管;
(七)建筑区划内业主、使用人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服务;
(八)其他服务;
(九)
二、物业服务的要求
(一)按专业化的要求配备物业服务力量;
物业服务力量的配备应符合我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的相关规定。
(二)物业服务与收费质价相符;
(三)
(四)
三、物业服务质量
(一)物业共有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服务标准。
1、
2、
(二)房屋管理服务标准。
1、
2、
(三)物业附属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服务标准。
1、
2、
(四)物业共有部位和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维护,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服务标准。
1、
2、
(五)公共绿化的养护标准。
1、
2、
(六)车辆行驶、停放及场所管理服务标准。
1、
2、
(七)协助维护公共秩序、安全防范等事项的服务标准。
1、
2、
(八)装饰装修的监督服务标准。
1、
2、
(九)物业档案资料管理标准。
1、
2、
(十)其他服务标准。
1、
2、
四、物业服务费的结算形式(包干制/酬金制)
投标人应根据物业服务等级及物业服务期间的所有风险责任等进行测算定价,投标报价应符合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主要设施设备的配置及说明(详见附件1)
六、公建配套设施及说明(详见附件2)
七、投标文件附件(详见附件3)
八、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物业建筑区划的物业服务。
(二)定义。
1、“招标方”系指第一部分所指的组织本次招标的招标机构。
2、“投标方”系指向招标方提交投标文件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三)合格的投标方。
1、经过本次招标的资格预审确认为合格的投标人称为合格的投标方。
2、
3、
(四)投标费用。
1、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方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2、
3、
(五)勘察现场与答疑
1、投标人应对物业建筑区划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勘察,以获得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未进行现场勘察的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后果。
2、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
4、
(六)关于招标文件。
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由于各种原因,招标人有权以补充通知的方式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若遇此情况,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将澄清或修改通知书传送至所有投标人,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
3、
二、投标文件的编写
(一)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以下两部份组成:
1、第一部分:资信部份
(1)投标文件封面。
(2)投标函。
(3)投标人申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投标人营业执照正副本、资质证书正副本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7)拟派遣项目经理,业绩情况(附相关证书、名册证明复印件),且在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投标之前3年内无警示信息;评标委员会委员在评标时,应当通过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对其信用信息进行核实。
项目经理: ,证书号: 。
(8)拟派驻建筑区划的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附相关证书、名册证明复印件);评标委员会委员在评标时,应当通过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对其信用信息进行核实;
(9)市房产管理部门信用监管机构出具的信用证明,若投标之前3年内,在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有警示信息的,企业资信部分得分应为零分。
(10)投标人管理业绩。
(11)
2、第二部份:商务和技术部份
投标文件技术部份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投标报价函/表。
(2)管理服务理念和目标。
结合本建筑区划的规划布局,建筑风格,智能化硬件设施配置及本物业使用性质特点,提出物业服务服务定位、目标。
(3)项目管理机构运作方法及管理制度。
编制项目管理机构、工作职能组织运行图,阐述项目经理(小区经理)的管理职责、内部管理的职责分工、日常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目录。
(4)专业服务人员配备。
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和本建筑区划实际情况拟配置各岗位人员的具体情况。
人员配备应充分满足建筑区划的要求,并应符合我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的相关规定。
(5)根据物业服务内容、质量要求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
1)对物业共有部位、业主或使用人自有部位提供维修服务的方案;
2)建筑区划内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方案;
3)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室内的服务方案;
4)住宅外墙或建筑物发生危险,影响他人安全时的工作预案;
5)建筑区划内环境卫生维护方案;
6)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维护方案和岗位责任描述;
7)绿化和园林维护方案;
8)
9)
(6)物业维修的应急措施。
1)业主、使用人自用部位突然断水、断电、无天然气的应急措施;
2)本项目范围突然断水、断电、无天然气的应急措施;
3)业主与使用人自用部位排水设施阻塞的应急措施;
4)雨、污水管及排水管网阻塞的应急措施;
5)电梯故障的应急措施;
6)消防应急措施;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
8)
9)
(7)丰富社区文化,加强业主相互沟通的具体措施。
(8)智能化设施的管理与维修方案。
(9)施工噪声控制等与业主生活密切相关事项的应对预案。
(10)提供 《临时管理规约》的建议稿。
(11)拟为建筑区划内配备的物业服务设备、器材及信息等技术与装备。
(12)
(二)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
2、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技术部分全文不得出现与投标人有关的名称、标志、地址、姓名等标记;
3、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的两个组成部分(资信部分、商务技术部分)应分别装订。
(三)投标报价。
1、投标方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写明本项目的物业服务年度总收费报价金额、分项收费报价金额及测算依据。投标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方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物业服务报价计价单位按建筑面积 元/每平方米·月计算。
2、住宅物业服务投标报价应符合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相关规定。
3、
4、
(四)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投标方应根据本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共 套,并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投标文件须打印并由投标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和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商务及技术部分除外)。
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4、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三、投标文件递交的要求和无效
1、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方应将投标文件密封,并标明投标方的名称、地址、投标建筑区划名称及正本或副本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经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2)投标方对投标文件修改或补充的书面材料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交,并注明“修改或补充投标文件”字样。
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2)未加盖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与投标单位印章;
(3)投标文件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4)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5)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
(6)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未取得投标法定代表人授权或被授权人未出具有效身份证明;
(7)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
(8)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服务成本的,或者服务内容、标准、质量、人员配置要求被实质性裁减的,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四、开标和评标
1、开标的方法与程序。
2、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1)招标方根据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共设 人。其中,招标人指派 人,由招标人从市物业服务评标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物业服务评标专家成员 人。
(2)评标原则:依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3)评标标准。
投标单位的综合得分满分100分,其中资信部份20分,技术部份30分,商务部份30分,现场答辩20分。
(4)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
五、中标人的确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
(一)中标人的确定。
1、招标方在投标截止之日起 日内(最长不超过30日)确定中标人。
2、招标方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招标人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返还其投标书。
4、
5、
(二)悔标责任。
1、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 日后(最长不超过30日),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相应的物业服务合同的,中标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对超过部分按 赔偿;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招标人的损失按 予以赔偿责任。
2、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 日后(最长不超过30日),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相应物业服务合同的,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按 给予赔偿。
(三)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1、最低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保证。
2、
3、
4、
(四)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
1、中标方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参照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格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方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均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依据。
3、
4、
第四部分 其他事项
一、本建筑区划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按照中标价格确定。
二、招标人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如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本次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招标人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三、投标申请人在接受投标邀请书后,应书面承诺参与此次投标并领取招标文件。若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属于不响应招标。
若该投标人不响应招标的行为影响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招标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招标费用的承担,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由招标人全额承担;
(二)由中标人全额承担;
(三)由招标人、中标人各承担一半;
(四) 。
但由于中标人悔标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本次招投标的全部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五、投标人应表明对招标人在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中所提出的规定和要求表示理解;应表明投标文件连同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应表明投标报价的有效期自 至 。
六、投标人应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资质证书或备案证明、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 等证明文件,并概要介绍投标人的基本状况、管理业绩等情况。
七、
第五部分 附 件
附件1:
本建筑区划主要设施设备的配置及说明
一、给水、排水、排污设施设备配置状况。
二、供电、供气设施设备配置状况。
三、垃圾处理设施设备配置状况。
四、小区出入口共计 处;分设在 路, 路和 路。
五、小区智能化设备的配置。
六、设施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和指标。
七、
八、
附件2:
本建筑区划公建配套设施及说明
第六部分 投标文件附件
投标文件附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扩展:
附件:1.投标文件商务、技术部分封面;
2.投标文件资信部分封面;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投标人声明;
5.投标人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6.投标函;
7.拟派驻本招标建筑区划的负责人简历;
8.拟为该建筑区划配备的物业服务设备、器材及信息等技术与装备;
9.投标人管理业绩表;
10.投标报价表;
11.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