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房办〔2009〕105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规范建筑区划内养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犬只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我局制定的《建筑区划内业主文明养犬公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纳入建筑区划物业管理中的《(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监督。
特此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2009年5月27日
建筑区划内业主文明养犬公约
(示范文本)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编制
建筑区划内文明养犬公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一、本公约作为物业管理中《(临时)管理规约》的组成部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二、新建建筑区划业主大会未设立的,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制定,作为《临时管理规约》的附件向物业买受人予以说明;已设立业主大会的,本公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制订和修改,修改后的公约,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本公约的生效时间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本公约自本建筑区划内的首套物业销售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
物业管理阶段:本公约自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
四、本公约生效之日起,对本建筑区划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公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建筑区划内文明养犬公约
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规范建筑区划内养犬行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和《成都市犬只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建筑区划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约。
一、养犬人应按规定办理《犬只准养证》,未经免疫、检疫的犬只不得在建筑区划内饲养;禁止饲养攻击性强的烈性犬只。
二、养犬人应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建筑区划物业服务中心建立《成都市犬只登记册》,养犬人变更后应当及时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建筑区划物业服务中心登记,并接受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的监督。
三、养犬人携犬只外出须拴犬链(绳),链(绳)不得超过1.5米,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溜犬过程中不得影响公共场所卫生,并须带上排泄物盛装器具,及时自行处理所养犬只的排泄物;与他人相遇时,应主动避让,保障他人安全。
四、养犬人应妥善处理因犬只饲养带来的环境污染、噪音污染,保障相邻业主、使用人正常生活和休息并做好犬只的清洁卫生和寄生虫的防治工作。
五、养犬人应善待犬只,为犬只提供必要的养育、护理,不虐待、不遗弃;提倡对犬只节育或施绝育手术,反对无序繁殖。
六、养犬人应当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发现犬只患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的,养犬人应在12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卫生防疫、动物防疫机构报告。
七、因养犬所致的相关纠纷,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解或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养犬人因管理不善而引发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当积极予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