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房发〔2007〕101号
成房发〔2007〕101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修改《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修改《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意见》(成房物管[2006]12号)通知如下:
一、将原文件名《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意见》修改为:“《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意见》”。
二、将第二条、第三条合并为一条“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核定”。
三、将原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有物业服务经营内容,并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经营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
第二款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申报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的,应通过‘成都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www.fcxy.com.cn/innerestate)提交《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报表》,并按《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求真实可信,完整齐全。”
第三款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受聘提供咨询、顾问或受聘提供环卫维护、秩序维护、维修养护等单项服务的建筑区划,不计物业服务建筑面积。物业类型、建筑面积以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记载的为准。建筑区划内,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小于60%的,以住宅物业计;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大于60%的,以所占比例最大的物业类型计。”
第四款修改为:“《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条件中的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在成都市是指取得国家注册物业管理师、市房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并进入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中的专业服务人员。”
增加一款:“《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条件中的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是指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程、管理、经济、财务专业。”
增加一款:“《办法》中专业人员的专职认定依据,是指专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持有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凭证。”
增加一款:“《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中的劳动合同,是指专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制度若干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的相关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协议。”
增加一款:“申报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的企业,须具备必要的设备、器材等实物资本,具体参照《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成物协〔2007〕12号)执行。”
四、将原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将申报材料交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房产管理窗口,房产管理部门按《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受理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规定签署‘告知承诺书’(附件(2))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实地核查,提出实查意见,符合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发证。”
五、将原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因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将申报材料交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房产管理窗口,并通过‘成都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www.fcxy.com.cn/innerestate)提交《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更申报表》。”
六、将原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资质年检以核定资质的第二个自然年开始,每年的第二季度进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年检。”
七、增加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建立”。
第一款:“对申报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的企业,申报资料应当与其按规定建立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用信息一致;且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不存在《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十三种行为之一。”
第二款:“已取得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用管理办法》(成房房政[2006]57号)等相关规定建立并完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三款:“物业服务企业所聘物业服务人员、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因故解除与该企业劳动关系的,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3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向原资质审批机关备案,并修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系统中的相应信用信息,以确保其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意见
二○○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校对人:杨雪镱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