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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南省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05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琼价营字[1999]411号

各市、县物价局(办)、洋浦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管理,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海南省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管理,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写字楼及工业、商业用房的公共水、电费的分摊。
凡符合《海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性质的房屋,不计摊公共水、电费用。
  第三条 物业小区水、电收费由供水供电企业按一户一表直接抄表到户,按表计费,收费到户。暂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抄表代收费的,中间环节发生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严禁向业主、使用人分摊。
  第四条 物业小区各类用水、用电户必须按照收费到户的需要分类安装相应的 水、电计量装置,列入公摊范围的小区公共用水、用电及电梯、空调用电必须分别单独安装计量装置。
  第五条 城市供水、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水、电费或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水、电费必须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类水、电价格标准收取。
  第六条 下列范围的公共用电按现住业主、使用人用电量平均分摊:围墙、花地、区内道路照明用电;楼梯间和走道路灯、配电室、地下室等公共照明用电;消防设施用电;小区自备发电设备用电。
    用电户应缴公摊电费的计算公式为:用电户应缴公摊电费=分类目录电价×小区公共用电表计电量÷小区用电户分表电量总和×该户表计电量。
  第七条 住宅楼、写字楼的公共电梯用电费用按该物业二楼以上(含二楼)业主、使用人的房屋建筑面积据实平均分摊。
    用户应缴公摊电梯电费的计算公式为:用户应缴公摊电梯电费=分类目录电价×电梯表计总电量÷该物业二楼以上住户房屋建筑面积总和×该户建筑面积。
  第八条 写字楼的中央空调用电费用分摊按谁受益谁付费,据实分摊的原则,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征求业主意见)商定县体分摊方法。
  第九条 下列范围的公共用水根据表计用水量水费按现住业主、使用人用水量平均分摊;区内公共绿地绿化养护、公共园林、水池喷泉用水量;区内非营利性公共场所用水量等。
    区内二级供水用电量电费折入水价由用户平均分摊。
    用户应缴公摊水费的计算公式为:用户应缴公摊水费=[分类目录水价×小区公共用 水表计水量 +(分类目录电价×二级供水表计电量)] ÷ 小区用户分表水量总和×该户表计水量。
  第十条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物业小区水、电的管理,降低公共水电损耗,减轻业主、使用人公摊负担。
  第十一条 下列范围的水电不得列入公摊: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自用的水电;物业公司开展多种经营使用的水电;区内其他营利性经营场所使用的水电。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水、电费必须在征收之前将本月本小区用水、用电总量,用户分表水量、电量总和,允许合理分摊的公共用水、用电量和计摊方法予以张榜公布,收费必须开具合法票据,增加收费透明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监督。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对代收水、电费和公共用水、用电分摊的合理性进行监督,对供水、供电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水、电价格,不按规定分摊水电费的,有权抵制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收费纠纷,由业主委员会出面协调解决,也可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我省有关物业管理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