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单位:
根据《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的有关要求,现结合我市房改的进展情况,就市级机关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按所售房款现余额的20%提取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凡是已进行了住房补贴实施的单位,在10月31日前将售房款专户的余额全部转入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专户名称: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帐 号:2269012203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二支行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