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行为,加强对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及物业维修、秩序维护等相关专业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标准所称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是指受聘为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依法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该建筑区划内应当配备的基本的、保障性的人力资源及设备、器材、信息等技术与装备的总和。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力量配备应当符合本指导标准。
为进一步保障物业服务质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通知如下:
为了加强本市物业管理市场的监督管理,营造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